沒有理由的理由
英國的法律體系中有一句說話: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, but manifestly seen to be done. 意思是說,「司法必須公正」自是無可置疑;但單單只是達到「公正」這要求,並不足夠,必須要能昭著地顯示出來,令人人可以見得到,公正才真的是做到了。這個概念是英系法制的基石之一。以刑事為例,審判的程序,是向世人交代,執法者(警方、律政司)說被告有罪,並不是信口開河,而是切切實實有根有據的,於是須「舉證」,審訊的程序也須「公開」;公開舉證,人人有知情之權。
引申下來,刑事案是被告人的「個人騷」,他是主角,舉證圍繞他而進行,最終之鵠的是:「被告人是否罪名成立」。假如不成立,事情往往也就了結,除非有明顯的新端倪,否則不會重新展開調查。這引致有兩種偏激的說法。第一是:「審訊不是要想求出真相,只是控辯雙方的角力:控方要證實被告人有罪,辯方則反其道而行,令舉證不足;換言之,看哪一個律師更能幹。」另一來自受害者的親人:「我的丈夫死了,警方說查了一個徹底,結論是這被告人殺的。現在經過法庭審判,卻說被告人的罪名不成立。那算什麼?難道我的丈夫沒有死?」警方加上律政司加上法庭,要向世人交代;但交代的只是「被告人是否罪有應得」,不一定能令受害者沉冤得雪。
《宋史》《岳飛傳》記載,韓世忠問秦檜,要秦檜交代,到底岳飛犯了什麼罪,答曰:「其事體莫須有」。「莫須有」,不一定要有,也有人解說:「也許有」;總之,不跟你說。
病人問醫生:「為什麼這樣那樣?我是不是有病?這是什麼病?」醫生診斷下來,當有交代,但卻不一定對(當然診斷錯誤只屬極小數)。有沒有醫生說「不知道」的?當然有,世上疑難雜症多的是,醫生承認診斷不出,不肯去猜,未嘗不是好事,起碼不會武斷地叫病人入歧途,也可給病人有一個「另找高明」或「問多一個醫生」的選擇。
也有些病,病因真的是「不知道」,醫生診斷的方法,是排他性(negative diagnosis)的,也就是說,不是這原因,也不是那原因,想來想去,莫衷一是,於是歸納為「莫須有」的一組。例子是突發嬰兒死亡候群(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)。這是猝死,原因至今未完全解碼。不要怕,發生率並不算高(在美國的統計是10萬嬰兒中約50個),明天續談。